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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浦东市场监管局紧盯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防疫用品,集中力量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自3月14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共向相关经营主体发放《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3341份,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22起。以下为5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案例一:某食品商店价格欺诈案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食品商店销售的蔬菜价格与标价严重不符。经查,当事人潘某趁浦东封控通告发布后,大量顾客涌入采购的混乱之机,在未调整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私下提高生菜、黄瓜等6种蔬菜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疫情期间当事人已收到价格提醒告诫但仍发生违法行为,浦东市场监管局拟从重予以顶格处罚人民币100000元,目前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二:严某哄抬价格案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严某对外销售的蔬菜价格过高。经查,严某接到1720份蔬菜礼包订单,单价30元。在同批订单中,严某对其中的200份仅提供1根莴笋,2只番茄和3棵青菜。根据核算,3月13日至3月19日,严某销售上述1根莴笋,2只番茄和3棵青菜合计售价仅为19元。
 
  严某在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因疫情隔离在家的居民大幅提高售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浦东市场监管局拟对严某从重处以违法所得顶格5倍的罚款计11000元,目前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三:某合作社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农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社区隔离在家居民以套餐形式提供各类蔬果。其团购价目表只显示了品类,规格重量用“只”、“根”等标示,没有标明具体重量克数,也无总重量体现。当事人在前期已有居民提出套餐应明示具体的规格及对应价格的情况下仍未改正,模糊标价,致使多起民居投诉量价不符,涉及多个民生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浦东市场监管局从重从严从快予以处理,拟对该企业处以5000元的顶格罚款,目前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四: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三黄鸡”、“五花肉”未对外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在疫情期间已收到价格提醒告诫函但仍发生上述行为,且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民生商品,浦东市场监管局拟对该企业从重处以5000元的顶格罚款,目前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五:某个体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后对某个体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部在销售鸡蛋过程中未对外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由于该经营部在疫情期间已收到价格提醒告诫函但仍发生上述行为,且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民生商品,浦东市场监管局拟对该食品经营部从重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目前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TAGS:疫情 食品安全 粮油 农产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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